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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曾因中風請領過勞保失能給付,3個月前二次中風,還能請領失能給付嗎?

NO 1076 發佈日期 2024-04-09
 

 

3年前曾因中風請領過勞保失能給付,3個月前二次中風,還能請領失能給付嗎?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應按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計算發給失能給付。

在加保期間發生傷病,即使在不同時間點發生失能,只要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之規定皆可申請。

經治療後,症狀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或離職退保後一年內診斷永久失能,即可提出申請,請求權時效為5年。

 

➝ 失能給付詳細資訊

 

 

 

 

 

 

 

 

 

 

 

 

 

 

 

 

 

 

 

 

 

職業傷病照護網絡,貼心照顧每位勞工朋友

NO 1075 發佈日期 2024-04-08
 

 

職業傷病照護網絡,貼心照顧每位勞工朋友

 

勞工朋友在工作時受傷...

不知道去哪就醫,如何早點復原回去工作,那裡可以尋求協助?

雇主如果幫助勞工朋友購置輔助設施,政府是否有補助?

 

別擔心!這些問題通通有解!

從醫療診治、醫療復健、職能復健,

到協助擬定復工計畫重返職場,

都可到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及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

得到所需的完整服務,

讓勞雇雙方都能安心。

 

➝ 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及網絡醫院名單

➝ 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及生心理工作能力強化訓練機構名單

➝ 更多職災保護相關資訊

➝ 常見問答QA

 

 

 

 

 

 

 

 

 

 

 

 

 

 

 

 

 

 

 

 

 

 

 

 

 

 

青年創業遇到問題嗎?青年創業導航計畫,讓你實踐創業構想~

NO 1074 發佈日期 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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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

➝ 創業諮詢介紹

 

 

 

 

 

 

 

 

 

 

 

 

 

 

 

 

 

 

 

0403花蓮震災災民健保費負擔及就醫部分負擔減免措施

NO 1073 發佈日期 2024-04-05
 

行政院於113年4月3日公告本次0403花蓮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及「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表示,凡屬上開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之保險對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受災當月起6個月期間,其應自行負擔之健保保險費(113年4月至113年9月),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之: 

1.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 

2.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 

3.受災當月與前二款保險對象一同投保或為其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之子女。 

4.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之資格。 

5.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 

 

受補助資格之保險對象名單,由本次縣(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於災害發生後提供健保署,據以核計補助金額,保險對象不需自行辦理申請作業。另請投保單位依健保署所送保險對象異動暨減免清冊計費註記「花蓮震災」者,免予扣(預)收受補助保險對象之保險費,如投保單位已扣(預)收者,務請退還。如因受災名單資料取得遲延或漏失,致當月未受補助一般保險費者,健保署亦將於資料補正後,於次月追溯辦理保險費補助。 

 

另上開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之保險對象如有健保費欠費情形,在一年期間內,享有下列協助措施: 

1.健保費欠費免予催繳。 

2.延遲繳納健保費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3.健保費欠費免予移送行政執行。 

4.健保費欠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尚未繳納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無息貸款。 

 

上開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之保險對象,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個月期間內就醫,經看診醫師醫療專業認定係因受災需接受治療,即免繳交就醫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另保險對象於治療期間之全民健保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及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屬本保險給付範圍內之醫療費用及住院膳食費,均由健保署向中央政府請款或由民間捐款支應。

 

健保署表示,居住於災區的當地受災民眾,於當地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由醫師專業認定因受災需接受生理、心理診療,依前述規定免繳交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對居住於災區或非居住災區之民眾但於地震當時在災區活動者,如災後回到居住地或災民到外縣市居住,於非災區醫療院所就醫,經病患主動告知,而且經醫師專業認定是因為受災需接受診療時,同樣免繳交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另若因災害導致藥品損毀或遺失,亦可向醫師表明,由醫師重新處方,後續申報費用時只要註明「R004」即不列入重複用藥計算。如果受災民眾,就醫時已經繳交部分負擔,請保留醫療費用收據,於門診、急診治療當日、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費用。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中央健康保險署免費諮詢專線:0800-030-598。

 

➝ 附件-因應403花蓮大地震 受災民眾 健保就醫權益及保費減免措施

 

 

 

轉自健保署https://www.nhi.gov.tw/

 

 

 

 

 

 

 

 

 

 

 

 

 

 

 

 

 

 

勞動部提供臨時工作等相關措施,攜手協助災後重建工作

NO 1072 發佈日期 2024-04-04
 

針對花蓮地區於113年4月3日發生芮氏規模7.2地震,所造成嚴重災情,為協助各地受災民眾重建家園,勞動部提供11項協助措施(詳如附表),亦提醒勞工朋友瞭解自身權益,並再次呼籲事業單位注意及加強善後工作之各項防災措施。

 

一、啟動天災臨工措施:依地方政府需求提供臨工機會,以協助災區民眾清理家園。本次臨工措施,勞動部將投入1.26億元,預定提供2,000個臨工機會,每人每月最高150小時上工時數,每小時183元,每月最高補助2萬7,470元,臨工計畫實施期間原則以2個月為限,如有特殊情形,必要時可再延長。勞動部另補助用人單位進用上工人員勞健保費用,每人每月約補助3,600元。

 

二、勞保等相關保費補助及緩繳措施:行政院已於113年4月3日公告此次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勞動部依《災害防救法》規定,針對災區受災的勞保、職保、就保被保險人,給予6個月的保險費補助,並將依花蓮縣政府所送受災名冊主動比對,民眾不需提出申請;此外,勞保、職保被保險人如於災區因天然災害導致傷病而不能工作,且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得自治療當日起請領傷病給付,普通傷病給付門診治療即可請領。另提供受災投保單位得依個案辦理勞保、職保、就保及勞工退休金緩繳並免徵滯納金相關權宜措施。

 

三、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權益:受災勞工如有就醫診治或休養需求而無法上班,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惟勞工受傷如係執行職務所致而經認定為職業災害,雇主應依法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予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等補償;對於不幸罹難者,雇主應給予其遺屬喪葬費及死亡補償。又職災勞工如有參加職災保險,可依規定請領職災保險給付,雇主並得依法抵充職災補償責任。至於勞工如因地震導致交通受阻而晚到班或無法到班,雇主不可視為遲到或曠職論處。

 

四、善後工作之安全措施:勞動部再次提醒地震過後,事業單位於開工作業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實施自動檢查,並加強後續善後工作之各項防災措施。

 

民眾對於上述措施如需再進一步洽詢,可撥打1955或各項措施洽詢專線,或就近洽詢當地就業服務據點(就業中心、就業服務站、臺)、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將由專人提供說明。

 

➝ 附表_勞動部提供災後協助措施表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

 

 

 

 

 

 

 

 

 

 

 

 

 

 

 

 

 

 

 

 

  1. 行政院公告花蓮縣為震災災區,勞保局立即啟動協助措施
  2. 為協助全台各地震災後續重建工作 勞動部宣布即日起啟動天災臨工措施
  3. 報稅期間如何查調勞(就、職)保、農保、國保個人繳費證明?
  4. 自113年4月1日起適用之勞工退休金月退休金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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