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體適能指導人員職業工會、桃園職業工會推薦、加保、退休金、勞保給付、加勞保、桃園市工會推薦、桃園工會、桃園市工會、桃園工會推薦、加健保、中壢工會推薦、平鎮工會推薦、八德工會推薦、優良工會、勞保局、桃園市績優工會、勞健保加保、勞健諮詢、桃園優質工會、健保局、中壢區工會推薦、加退保、勞保、健保、團體保險、桃園職業工會、平鎮區工會、入會、平鎮區、團保、運動教練、體育老師、運動指導員、評測員、管理師、防護員
| NO | 1074 | 發佈日期 | 2024-04-05 |
|---|
| NO | 1073 | 發佈日期 | 2024-04-05 |
|---|
行政院於113年4月3日公告本次0403花蓮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及「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表示,凡屬上開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之保險對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受災當月起6個月期間,其應自行負擔之健保保險費(113年4月至113年9月),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之:
1.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
2.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
3.受災當月與前二款保險對象一同投保或為其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之子女。
4.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之資格。
5.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
受補助資格之保險對象名單,由本次縣(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於災害發生後提供健保署,據以核計補助金額,保險對象不需自行辦理申請作業。另請投保單位依健保署所送保險對象異動暨減免清冊計費註記「花蓮震災」者,免予扣(預)收受補助保險對象之保險費,如投保單位已扣(預)收者,務請退還。如因受災名單資料取得遲延或漏失,致當月未受補助一般保險費者,健保署亦將於資料補正後,於次月追溯辦理保險費補助。
另上開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之保險對象如有健保費欠費情形,在一年期間內,享有下列協助措施:
1.健保費欠費免予催繳。
2.延遲繳納健保費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3.健保費欠費免予移送行政執行。
4.健保費欠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尚未繳納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無息貸款。
上開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之保險對象,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個月期間內就醫,經看診醫師醫療專業認定係因受災需接受治療,即免繳交就醫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另保險對象於治療期間之全民健保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及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屬本保險給付範圍內之醫療費用及住院膳食費,均由健保署向中央政府請款或由民間捐款支應。
健保署表示,居住於災區的當地受災民眾,於當地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由醫師專業認定因受災需接受生理、心理診療,依前述規定免繳交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對居住於災區或非居住災區之民眾但於地震當時在災區活動者,如災後回到居住地或災民到外縣市居住,於非災區醫療院所就醫,經病患主動告知,而且經醫師專業認定是因為受災需接受診療時,同樣免繳交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另若因災害導致藥品損毀或遺失,亦可向醫師表明,由醫師重新處方,後續申報費用時只要註明「R004」即不列入重複用藥計算。如果受災民眾,就醫時已經繳交部分負擔,請保留醫療費用收據,於門診、急診治療當日、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費用。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中央健康保險署免費諮詢專線:0800-030-598。
➝ 附件-因應403花蓮大地震 受災民眾 健保就醫權益及保費減免措施
轉自健保署https://www.nhi.gov.tw/
| NO | 1072 | 發佈日期 | 2024-04-04 |
|---|
針對花蓮地區於113年4月3日發生芮氏規模7.2地震,所造成嚴重災情,為協助各地受災民眾重建家園,勞動部提供11項協助措施(詳如附表),亦提醒勞工朋友瞭解自身權益,並再次呼籲事業單位注意及加強善後工作之各項防災措施。
一、啟動天災臨工措施:依地方政府需求提供臨工機會,以協助災區民眾清理家園。本次臨工措施,勞動部將投入1.26億元,預定提供2,000個臨工機會,每人每月最高150小時上工時數,每小時183元,每月最高補助2萬7,470元,臨工計畫實施期間原則以2個月為限,如有特殊情形,必要時可再延長。勞動部另補助用人單位進用上工人員勞健保費用,每人每月約補助3,600元。
二、勞保等相關保費補助及緩繳措施:行政院已於113年4月3日公告此次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勞動部依《災害防救法》規定,針對災區受災的勞保、職保、就保被保險人,給予6個月的保險費補助,並將依花蓮縣政府所送受災名冊主動比對,民眾不需提出申請;此外,勞保、職保被保險人如於災區因天然災害導致傷病而不能工作,且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得自治療當日起請領傷病給付,普通傷病給付門診治療即可請領。另提供受災投保單位得依個案辦理勞保、職保、就保及勞工退休金緩繳並免徵滯納金相關權宜措施。
三、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權益:受災勞工如有就醫診治或休養需求而無法上班,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惟勞工受傷如係執行職務所致而經認定為職業災害,雇主應依法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予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等補償;對於不幸罹難者,雇主應給予其遺屬喪葬費及死亡補償。又職災勞工如有參加職災保險,可依規定請領職災保險給付,雇主並得依法抵充職災補償責任。至於勞工如因地震導致交通受阻而晚到班或無法到班,雇主不可視為遲到或曠職論處。
四、善後工作之安全措施:勞動部再次提醒地震過後,事業單位於開工作業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實施自動檢查,並加強後續善後工作之各項防災措施。
民眾對於上述措施如需再進一步洽詢,可撥打1955或各項措施洽詢專線,或就近洽詢當地就業服務據點(就業中心、就業服務站、臺)、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將由專人提供說明。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
| NO | 1071 | 發佈日期 | 2024-04-04 |
|---|
花蓮地區日前發生芮氏規模7.2地震,造成嚴重災情。行政院於113年4月3日公告此次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為協助受災民眾,依「災害防救法」規定,針對災區受災的勞保、職保、就保、農保、農職保及國保被保險人,給予6個月的保險費補助,勞保局將依花蓮縣政府所送受災名冊主動比對,民眾不需提出申請。
此外,依「災害防救法」,勞保、職保被保險人如於災區因天然災害導致傷病而不能工作,且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得自治療當日起請領傷病給付,普通傷病給付門診治療即可請領。
另勞保局並提供受災投保單位得依個案辦理勞保、職保、就保及勞工退休金緩繳並免徵滯納金相關權宜措施。
| NO | 1070 | 發佈日期 | 2024-04-03 |
|---|
為協助今日全台各地震災後續重建工作,勞動部宣布即日起啟動天災臨工措施,將依地方政府需求提供臨工機會,以協助災區民眾清理家園。本次臨工措施,勞動部將投入1.26億元,預定提供2,000個臨工機會,每人每月最高150小時上工時數,每小時183元,每月最高補助2萬7,470元,臨工計畫實施期間原則以2個月為限,如有特殊情形,必要時可再延長。勞動部另補助用人單位進用上工人員勞健保費用,每人每月約補助3,600元。
勞動部表示,0403地震造成部分地區災情,民眾面對受創家園進行重建工作,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將於災區當地就業服務據點成立服務窗口,主動協助民眾重建家園。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已主動聯繫各地方政府盤點災後重建需求,自即日起依據「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要點」規定,啟動0403震災災後重建臨工措施,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將積極協助地方政府或非營利團體等用人單位提出家園重建計畫,提供臨工機會協助災後重建工作。
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將積極協請各鄉(鎮、市、區)公所提供受災戶名冊,聯繫受災戶提供服務訊息,並提醒有意投入災區重建工作的受災待業勞工(設籍於災區、居住於災區或受僱於災區事業單位因受災而失業者),可以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的證件)、設籍或居住災區證明(已提供國民身分證證明設籍災區者免附)及無工作切結書,向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及各直轄市政府所設就業服務據點(就業中心、就業服務站、臺)辦理求職登記及接受推介,就業服務人員會儘速協助推介至適合的臨工計畫。
勞動部補充,民眾對於上述相關就業服務及申請訊息,都可以上勞動部勞力發展署官網首頁/業務專區/就業服務/就業相關補助/天災臨時工作津貼查詢,或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詢問,亦可就近洽詢當地就業服務據點(就業中心、就業服務站、臺),將由專人提供說明及推介。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
| NO | 1069 | 發佈日期 | 2024-04-01 |
|---|
報稅季快來囉!配合財政部電子化作業,勞保局已將保險費繳費資料傳送財政部,民眾報稅時可免附保險費之繳費證明!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將112年度勞(就、職)保、國保、農保個人繳(計)費資料提供給財政部,請被保險人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申報系統上會自動顯示該年度「非健保費繳(計)費總金額」,含勞(就、職)保、農保、國保,不需另行查調;若非網路報稅,可依下列方式查調各項保險費繳費證明。
壹、勞(就、職)保
Q:列舉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被保險人如何取得勞(就、職)保保險費繳費證明?
A:
1.網路列印:113年4月1日起,被保險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虛擬勞保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金融電子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月租型)」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個人,線上列印112年度勞(就、職)保保險費繳(計)費證明。
※查詢路徑:e化服務系統>個人>繳款單/繳費證明>繳費證明>勞(就、職)保保險費繳(計)費證明
2.向投保單位申請: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由投保單位於扣、收繳後註明於薪資單(袋)上或掣發收據予被保險人。所以,被保險人個人保險費繳費證明或收據係向投保單位索取。
3.臨櫃申請:113年4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本人親持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委託他人(須出示委託書、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受託人身分證⟨或駕照、護照、附照片之健保卡⟩正本及印章)向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查詢列印保險費繳(計)費證明。
貳、農保
Q:列舉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被保險人如何取得農民健康保險(含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繳費證明?
A:
1.網路列印:113年4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被保險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虛擬勞保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金融電子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月租型)」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個人,線上列印農民健康保險(含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繳(計)費證明。
(查詢路徑:e化服務系統>個人>繳款單/繳費證明>繳費證明>農民健康保險繳(計)費證明)
2.向投保農會申請。
3.臨櫃申請:113年4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本人親持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委託他人(須出示委託書、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受託人身分證⟨或駕照、護照、附照片之健保卡⟩正本及印章)向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查詢列印農民健康保險(含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繳(計)費證明。
參、國保
Q:列舉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被保險人如何取得國民年金繳費證明?
A:
1.網路列印:113年2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可使用「自然人憑證」、「虛擬勞保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金融電子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月租型)」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個人,線上列印國民年金繳費證明。
(查詢路徑:e化服務系統>個人>繳款單/繳費證明>繳費證明>國民年金繳費證明)
2.統一超商列印:113年4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到7-11(統一超商)的ibon列印國民年金繳費證明(須自付列印及手續費)。
3.網路申請郵寄:113年2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單及繳費證明申請>國民年金繳費證明申請郵寄>國民年金繳費證明郵寄申請作業,輸入身分證號及出生日期,即可線上申請郵寄國民年金繳費證明。
4.臨櫃申請:113年2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本人親持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委託他人(須出示委託書、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受託人身分證⟨或駕照、護照、附照片之健保卡⟩正本及印章)向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查詢列印國民年金繳費證明。
5.電話申請:113年2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可直接電洽勞保局國民年金組(02-23961266轉分機6033)申請國民年金繳費證明。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https://www.bli.gov.tw/
| NO | 1068 | 發佈日期 | 2024-04-01 |
|---|
勞工退休金月退休金自101年3月起開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有關勞工月退休金之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至少每3年須檢討一次。本次檢討之月退休金計算基礎,業經勞動部核定自113年4月1日起開始適用,其內容如下:
一、年金生命表
採用內政部公告111年之全國簡易生命表(單一年齡組、全體)為準。
二、平均餘命
採勞工申請退休金時之年齡,依前開生命表所載該年齡之平均餘命計算,並計算至整數,小數點以下4捨5入。
三、利率
依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之新制勞工退休金全年平均保證收益率前3年(即110年至112年)之平均數為準,即1.1473%。
新核定之月退休金計算基礎,自113年4月1日起適用首次核發月退休金案件。至前已核發之月退休金續發案件,於113年5月續發同年4月至6月份退休金時,將以月退休金專戶內賸餘金額,依新適用之利率重新核算嗣後發給之月退休金金額,並於核發時另函通知。
相關月退休金計算基礎,請參閱如何計算月退休金。
轉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https://www.bl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