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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 1123 | 發佈日期 | 2024-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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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勞動部表示,本次之條文修正,代表社會各界對於高齡者勞動人力持續投入勞動市場的支持。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其立法意旨,係規範勞工持續受僱至年滿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本次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明定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一方面可以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亦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對於勞雇雙方係為更進一步的退休保障之修正。
勞動部提醒,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因此,如勞雇雙方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之退休年齡後,雇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之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法論處雇主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進一步説明,因《勞動基準法》係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動部鼓勵雇主及勞工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於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協商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勞動條件。未來勞動部也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鼓勵高齡者持續投入勞動市場。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
| NO | 1122 | 發佈日期 | 2024-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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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服務法》明定禁止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18項就業歧視。此外,《性別平等工作法》訂有「性別歧視禁止專章」、《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訂有「年齡歧視禁止專章」,禁止雇主因性別、年齡因素歧視求職者或受僱者,以保障勞工就業權益。
勞動部指出,「就業年齡歧視」係指求職者或受僱者因為年齡,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別待遇。就業年齡歧視可能出現在招聘廣告、甄試、考績、晉升、調職或培訓、僱用條款和條件、組織裁員資遣、退休政策及申訴程序等,給予差別待遇。
依勞動部112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多數無性別考量。而受僱者最近一年(111年9月至112年8月),九成以上未遭受就業歧視,至有遭受就業歧視數據顯示,在職場上遭受性別以外之就業歧視因素,以「年齡」居多,女性占3.9%、男性占4.9%。
勞動部強調,當求職人或受僱者在求職或提供勞動過程中,如果發現雇主有就業歧視的情況,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透過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針對個案事實加以認定。如果就業歧視成立,可以處罰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公布姓名。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落實就業歧視禁止,持續透過研習會、網站、臉書及摺頁等多元管道宣導,將就業歧視禁止事項列入宣導重點,並督促雇主恪遵法令。勞動部在此呼籲,雇主應用人唯才,不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為限制,以建構完善之友善職場環境。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
| NO | 1120 | 發佈日期 | 2024-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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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是剛踏入社會的新鮮人,順利找到工作後,為上下班交通方便,便以機車為代步工具。某日騎乘機車前往公司上班途中不幸發生車禍受傷,於是向勞保局申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以下稱職業傷病給付)。經勞保局審查,小明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所患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乃核定所請職業傷病給付不予給付。小明不服,向勞動部申請勞工保險爭議審議,主張其有通過監理所機車駕照考試,因臨時另有要事未繳費領照便先行離開,但考試及格應視同領有機車駕照等語。經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以下稱審議會)審查,小明發生事故當日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而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稱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第2款規定「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勞保局核定小明所請職業傷病給付不予給付,並無違法或不當,審議會因此駁回了小明的申請。
勞動部呼籲,職業傷害原以勞工因勞動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為限,惟鑑於勞工因工作關係,必須往返於日常居、住處所與勞動場所間,或在2個勞動場所間往返,此歷程與工作本身緊密接連,不可或缺,乃將此等通勤途中遭遇事故發生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但如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之重大交通違規情事或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非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範圍。以上述個案為例,小明雖然是在上班時間、上班途中發生事故,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第50條第1項後段及第53條第14款規定,就算小明通過機車駕照考試,在尚未領取駕照前仍不得駕駛機車,否則即屬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勞動部說明,為審議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設有爭議審議之行政救濟制度,民眾若對於勞保局有關上述保險之核定事項不服,認為自身的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可以填具「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爭議審議。有關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相關資訊,可上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查詢。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
| NO | 1119 | 發佈日期 | 2024-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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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沒有在工作,是否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須依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時間點、年資及金額判斷。
1.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之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勞工,不管所領取的老年給付年資有幾年或領取金額多少,只要還不滿65歲,都要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2.如果是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以後至112年9月30日以前一次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沒有領軍保退伍給付及公教保養老給付),而且領取老年給付的年資未達15年,或領取金額未達50萬元的人,在還沒滿65歲前,也要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3.112年10月1日(含)以後(國民年金法施行15年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4.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的人,都不能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 NO | 1113 | 發佈日期 | 2024-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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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受僱工作期間如果遭遇職業傷病,可由所屬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以下簡稱醫療書單),並攜帶健保卡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診,可減免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以及享有住院膳食費30日內之補助,減輕就醫負擔。
勞保局舉例說明,小葵在餐廳擔任廚師,因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致左膝撕裂傷,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視為職業傷害,其前往醫院急診,原以健保身分就醫需自付1,000元(掛號費250元、部分負擔750元),如持有職業傷病門診單就醫,可直接減免部分負擔750元,僅需自付250元掛號費。
勞保局特別提醒,如因事出緊急致未能及時取得醫療書單,可先以健保身分看診,於就醫之日起10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持醫療書單、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健保卡,前往原就醫之醫療院所辦理退費;如超過10日無法到醫療院所辦理退費者,仍可在6個月內(如治療期間需較長者可5年內)向勞保局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職災醫療權益不受影響。此外,如因職業傷病經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保法第45條第1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並自墊自付差額者,可一併申請核退該差額費用。
有關職災醫療給付之請領資格、給付標準、請領手續等相關說明,可參閱勞保局全球資訊網。
轉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https://www.bli.gov.tw/
| NO | 1112 | 發佈日期 | 2024-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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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13年6月25日勞動保1字第1130157701號公告111年、112年及113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之貸款期間利率,自113年7月第1個營業日(即113年7月1日)起為年息2.103%。
轉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https://www.bli.gov.tw/
| NO | 1111 | 發佈日期 | 2024-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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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病給付 VS 職災傷病給付
普通傷病給付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
2.住院診療
3.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給付標準
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至出院止,按平均投保薪資50%發給,最長發給1年。
小提醒: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職災傷病給付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
2.正在治療中
3.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給付標準
自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前60天按平均投保薪資100%發給,超過60天部分,按平均投保薪資70%發給,最長發給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