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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無薪資所得且繼續參加勞保,於保險有效期間如因傷病住院診療,符合勞保條例第33條規定,得請領普通傷病給付。另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8月17日勞保1字第0980140398號函釋略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勞保傷病給付同屬薪資補償性質,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不得同時請領。是以,被保險人如已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而於請領該津貼期間內住院診療,則不得再同時請領傷病給付。
來自勞保局https://www.bli.gov.tw/0101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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