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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205 發佈日期 2025-02-25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就診,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能於就醫之日起10日內或出院前補送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而先以健保身分就醫者,可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有特殊原因者為5年內),填具下列申請書件,向勞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件,應檢附中文翻譯本。)
  • 醫療費用收據及收費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出具之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註明與原正本相符字樣之影本。)
  •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應另填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並檢附駕駛人駕駛執照正背面影本,如經警察等有關機關處理者,請一併檢送相關紀錄影本。
  • 自111年5月1日起,因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就醫,如選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5條第1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者,應另檢附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之自付差額同意書。
  • 被保險人於我國境外遭遇職業傷病就診,應出具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 申請核退大陸地區住院5日(含)以上之自墊醫療費用案件,其醫療證明文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診斷書或證明文件等)須經大陸地區之公證處公證,再持公證書正本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完成驗證之文書,始予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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