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
鑑於社會勞動型態改變,非典型勞動人口及零工經濟增加,且自然人雇主經常有臨時或短暫僱用勞工從事工作情形,為保障該等勞工之工作生活安全,故專為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及提供勞務之童工設計特別加保制度,渠等可透過簡易投保管道參加職災保險,使其工作發生職災事故時可取得基本生活保障。
適用對象
特別加保適用對象包含下列人員:
1.臨時或短暫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如受僱工頭之點工)
2.前述實際從事工作之自然人雇主。(如工頭)
3.實際從事勞動而獲致報酬之人員。(如平台外送員、街頭藝人等)
4.勞基法第45條第4項所定提供勞務之人。(指提供勞務之童工,如廣告童星)
投保人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條規定,第6條至第9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又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4項所定之人,得由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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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一 |
身分二 |
身分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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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 |
自然人雇主及其僱工 |
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 |
提供勞務之童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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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
自然人雇主 |
勞工本人 |
受領勞務者 |
加保管道
為方便民眾臨時性加保需求,民眾可就使用便利性或地域臨近性辦理參加職災保險:
- 職業工會:民眾可參考職業工會名冊,選擇任一職業工會辦理特別加保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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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文化街23巷6號
(一高62K交流道下,麥當勞後面,近文化國小附近)
電話:03-492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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