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佈日期 | 2022-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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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今(5)日發布解釋令,勞工如確診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期間需請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並自111年4月8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因應近期本土疫情持續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陸續調整相關防疫措施,為確保醫療量能,於111年4月8日公布「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勞工一旦確診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隔離治療,縱使是無症狀或輕症,該期間亦應「居家照護」,禁止外出工作,勞工必須請假。由於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普通傷病假分為「未住院傷病假」(1年內不得超過30日)及「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採居家照護、指定處所收治之確診勞工,未於醫療院所住院,如依前開規定,僅能請「未住院」之病假,該病假天數恐不敷使用。考量此情況是為配合防疫要求,因此,特別發布解釋令,凡是確診勞工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請病假者,請假的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依法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讓勞資雙方共同配合防疫措施,守護全民健康。
勞動部提醒,今日(5月5日)發布之解釋令,係配合指揮中心實施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定自111年4月8日生效。雇主如果之前已經發放工資,或是即將發給工資,來不及即時發給全勤奬金者,請雇主儘快補發,如果有所爭議,也可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協助處理。
附件 勞工確診COVID 19隔離治療期間請病假不得扣發全勤奬金解釋令
附件 住院病假令釋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
| 發佈日期 | 2022-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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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近來確診人數升高,疫情指揮中心為擴大醫療應變量能,採取輕重症分流之防疫政策,確診者如依規定調整為居家照護,在居家照護期間,依衛生福利部所發布之相關指引規範,亦有提供醫療服務及照護等措施。因此,在面臨疫情的特殊時期,為配合整體防疫政策並保障勞工在居家照護期間的適當經濟生活,被保險人如確診COVID-19,不論是收治在醫院、加強型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進行居家照護期間,可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之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確診COVID-19,符合普通傷病給付請領規定,申請時需準備資料:
1.傷病給付申請書。
2.傷病診斷書。如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者,可免附診斷書;若暫時無法取得隔離通知書者,可檢附「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檢驗結果數位證明」、「健保快易通APP確診COVID-19之截圖畫面(須包含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資證明確診之相關資料,亦得免附診斷書。
提醒您:勞保傷病給付的請求權為5年,被保險人可以在痊癒或恢復工作後再提出申請,只要沒超過5年,都不會影響請領權益。
※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被保險人申請居家照護期間傷病給付Q&A,請參閱「勞保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協助專區」。
轉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https://www.bli.gov.tw/
Q:我原本在職業工會投保勞工保險,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應如何參加職災保險呢?
A: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勞工,如果在111年4月30日前已經透過職業工會、漁會參加勞保,勞保局將自111年5月1日起直接幫您納入參加職災保險,享有相關給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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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僱有員工之事業單位不知如何辦理,請上官方LINE
諮詢。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即將在五一勞動節正式上路,揭開我國職業災害保障制度嶄新的一頁,新法藉由整合並增進職業災害保障相關規範,以有效落實災前預防、災害補償及災後重建,讓所有勞工朋友都能獲得最完整的工作安全保障。
勞動部表示,新法為加強保障勞工工作安全,擴大納保範圍,凡已辦理登記的事業單位,不論僱用勞工人數,全部強制納保,包括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事業單位、領有執業證照的律師及會計師、辦理稅籍登記之雇主,以及依法核發聘僱許可的外籍家事移工雇主等,都應依規定為所僱員工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保險效力自到職日生效,勞工有給付保障。雇主如未依規定辦理加保,將處2萬至10萬元的罰鍰、公布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就勞工所領取的保險給付金額,向雇主追繳。
另為因應現今社會勞動型態日趨多元,從事非典型勞動人口漸增,為提供其工作安全保障,新法還定有補充性加保措施,明定臨時或短暫受僱於非屬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以及如平台外送員等實際從事勞動人員,得透過勞保局網站及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等方式,線上辦理加保;此外,基於職業工會協助會員辦理勞工保險之經驗,對於不諳電腦操作者,也可至勞保局指定之職業工會辦理,藉由暢通多元加保管道,讓在第一線工作的勞動者,都能獲得職業災害保險的保障。
勞動部強調,職業災害保險除了讓遭遇職業災害的勞工朋友能迅速獲得給付保障外,也具有分擔依法加保繳費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的功能。因此,特別呼籲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為所屬員工辦理加保,維護勞資雙方權益。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簡稱災保法)將自111年5月1日施行,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發生職災事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門診或住院治療中者,可自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至恢復工作能力前1日止,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災保法傷病給付標準,前60日是按被保險人發生職災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的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60日的部分則是按平均日投保薪資的70%發給,合計最長發給2年!
提醒您:
若勞保被保險人在災保法施行前發生職災傷病事故,已依勞保條例規定申請傷病給付者,應依該條例規定辦理;若是於災保法111年5月1日施行後才提出申請,該給付未超過5年請求權時效者,可選擇適用災保法或勞保條例的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轉自勞工保險局https://www.facebook.com/ImLab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