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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081 發佈日期 2024-04-25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函釋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應於勞工死亡之翌日起10年內申請死亡勞工之退休金,逾期將喪失請求權。為保障死亡勞工遺屬請領退休金權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每年清查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如勞工死亡逾2年其遺屬尚未請領者,將主動發函通知勞工順位遺屬提出申請,死亡逾8年仍未領取之遺屬,再次發函通知請領。惟108年5月17日勞退條例修正生效前請求權時效為5年,因此勞工死亡日期為103年5月16日(含該日)以前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退休金請求權已因5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請領方式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或勞工於領取月退休金後,未屆平均餘命或提前請領未屆勞工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一次請領其個人專戶之退休金,或領回其個人月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

 

 如何查詢死亡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金額? 

遺屬如欲查詢死亡勞工之個人退休金專戶金額,請遺屬攜帶載有勞工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及遺屬關係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臨櫃查詢。

 

 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遺屬及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順位為何?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基上,勞工得以遺囑指定遺屬以外之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指定請領人持憑之遺囑,具有法令效力者,即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惟如有民法第一二二三條規定特留分之情形,致得請領退休金者有數人時,應與其他請領人共同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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