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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及保障失業勞工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除失業給付外,就業保險於失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亦提供最長6個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讓勞工能安心接受訓練。

 

勞動部表示,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條件,並無就業保險年資限制,失業之被保險人只要符合非自願離職條件,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後,便可按實際參訓起迄時間,申請最長6個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該津貼給付標準按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另如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者,每扶養一人加給10%,最多計至20%。經統計111年至112年6月底止,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共核付3萬餘件,核付金額共7億3千萬餘元,其中眷屬加發案件計1萬9千件,核付金額共1億6百萬餘元。

 

勞動部進一步提醒,為讓職業訓練資源有效運用,避免影響訓練成效,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如另有工作,無論勞動型態為僱傭或承攬等,只要因提供勞務獲致工作收入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會停止發給,請勞工多加留意,以免影響給付權益。

 

 

 

轉自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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